2010年2月3日星期三

黄伟益,请不要误导人民

光华日报4、2、2010

槟州民青团副团长陈嘉亮文告


槟州民青团副团长陈嘉亮吁请光大区州议员黄伟益先生,详细阐述他在报章上说,所谓“市政局升格为市政厅,执法人员就有权力参与执法行动,全力打击非法看车活动”之说法。黄议员有必要针对市政厅之执法权限作出更明确的解释,不然造成混淆视听、贻笑大方事小,误导人民就事大了!

根据1976地方政府法令,无论市政局或市政厅,都没有直接对非法泊车采取锁轮行动之权力,更何况对付非法看车童?就算是吉隆坡市政厅(Dewan Bandaraya Kuala Lumpur DBKL)及砂拉越古晋北市(Dewan Bandaraya kuching Utara DBKU),因为在特别情况下产生,使它们比全国其他地方政府,多了一个成立特别执法组的权力,也仅是让它们能够执行锁车轮行动而已。

而自这两个“特区”之后,中央政府只颁发Majlis Bandaraya给所有新升格的市政厅,它们与Dewan Bandaraya不同的地方,就是连锁车轮等行动的权力都不具备,一切防止罪犯责任,还是落在警方权限内。

我们因此深感不解,黄议员为何扬言槟岛市政局升格为市政厅后就能对付非法泊车童?是否要像槟州政府之前在浮罗地滑执行锁车轮行动般,执行后才发觉与地方法令冲突而不了了之?希望黄议员能够为人民解困。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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